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

不走弯路,速度翻倍,欧洲专利加快授权方式看这里!

随着中国申请人开始布局欧洲市场,其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上升。为了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广泛的专利保护,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通常要比在各个欧洲国家分别提交和审查更有优势,但是,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一般很长,往往需要3-5年左右,为此,欧专局也推出了一些加快程序,帮助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些加快程序,希望能帮助申请人充分利用相关制度早日获得专利授权。

PACE加速程序

为缩短申请人收到EPO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从而加快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进程,EPO提供了专利申请的PACE加速程序。提出 PACE加速请求必须使用专用申请表在线提交,EPO会迅速反馈,如未按照要求使用指定表格,EPO将不会处理非正式提交的申请。

PACE请求适用于希望加快检索或审查程序的申请人,每个程序阶段只能提交一次,并且每次只能针对一个申请。在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触发加速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加速审查,则可以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提交PACE请求。

下列情况将导致PACE失效:

①PACE请求已被撤回;

②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

③申请被拒绝;

④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

加快后的进度:

加快检索:提交请求后6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

加快审查:提交请求后3个月内审查意见。

Waiver程序

EPO的Waiver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的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1.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规定,EPO做出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程序,这样EPO会同事做出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6个月答复时间。

2.放弃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规定,对于通过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主动修改。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如果放弃以单独的信函形式提交,措辞可以如下:申请人放弃其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规定进行通知.............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3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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