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索沃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科索沃实行行政主导型管辖体系:
1、行政主管机构
科索沃知识产权局(KIPO)异议处:负责形式审查、证据审核及初步裁决
工业产权申诉委员会:由司法部指派的2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组成
2、司法管辖机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普里什蒂纳商事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可上诉至科索沃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2022年设立)
代理特殊要求: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科索沃律师协会注册律师提交异议
非阿尔巴尼亚语/塞尔维亚语文件需经司法部认证翻译(中文文件需双认证:中国外交部+科索沃驻外办事处)
二、科索沃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科索沃采用欧盟候选国过渡期规则:
1、官方公告期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KIPO官网公告3个月(2023年缩短原6个月期限)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17:00(CET)前提交纸质及电子版
2、补充异议期
商标注册后3年内可基于恶意抢注提出补充异议(需支付500欧元附加费)
3、特殊宽限期:
受欧盟制裁影响的申请人可申请60天延期(需提供银行冻结证明)
不可抗力需经科索沃商会认证
三、科索沃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7、9、12条及欧盟协调条款,法定异议理由包括:
(一)绝对禁止事由
1、缺乏显著性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或地理描述构成(如Dukagjini平原地区名称)
擅自使用欧盟候选国地理标志(如Rakia水果白兰地)
2、公共秩序违反
包含国家象征、民族分裂标识或性别歧视内容(2022年新增条款)
(二)相对禁止事由
1、在先权利冲突
与科索沃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采用尼斯分类第12版)
复制在巴尔干地区知名的未注册商标(需提供区域销售证明)
2、文化遗产侵权
滥用科索沃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服饰Opanci图案)
3、代理人恶意注册
前南斯拉夫地区代理商擅自注册委托人商标
(三)程序性事由
1、商品分类欺诈
申请类别明显超出实际经营范围(需提交海关HS编码对比表)
2、虚假优先权
谎称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但未提供基础申请证.............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093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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