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介绍了目前最新的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回顾了这项业务历经十几年的艰难开放过程:外轮沿海捎带:多方争议中的艰难开放
了解到香港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这项业务的态度:香港:观察"外轮沿海捎带"的一个视角
也看到上海为推动这项业务付出的巨大努力:开玩笑,你知道上海足球界为推动"外轮沿海捎带"有多努力吗?
在一个审慎,一个超脱中,我们了解了交通运输部和海关对外轮沿海捎带态度的区别。
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原因在于部门职责和管理对象不同:
--对港口、航运企业和航线的管理,属于交通运输部的职责,无论港口是否对外开放,无论内资外资航运企业,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航线。
--海关有权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船舶)和货物、物品,至于说港口和航运企业,海关只与其中有进出口业务的有关,而航线如何,海关不管。
港口或者外轮企业想要开展属于沿海航运权范畴的沿海捎带业务,首先要过交通运输部这一关,过了这一关,海关对于船舶按照既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于载运的货物有转关运输的管理,不存在什么创新或者突破的问题。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两个部门面对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时一个审慎一个超脱的态度区别,因为交通运输部的决定意味着对沿海运输权的突破,关系到众多国内航运企业以及中小港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有前面介绍过的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等问题。而海关并不能决定是否开放外轮沿海捎带,开放了,也是按照既有的制度进行监管,不开放,还是按照既有的制度对进出境的船舶和货物物品进行监管。
我们在前面多次提到,外轮的沿海捎带业务,是一个观察博弈中的开放和开放中的博弈的样本。
样本的意义,不只是可以观察到港口与港口、航运企业与航运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部门之间的不同态度也值得观察,而且,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个审慎一个超脱,我们在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过程中,还看到这样一个有意思现象:交通部发通知表扬海关总署。
这是个什么操作?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没错,17年以前了,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关于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2005年第3号,已被海关总署2014年第44号公告废止),公告说............. 原文转载:http://fashion.shaoqun.com/a/85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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