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

【例例皆“示”】加工贸易单耗申报管理

近年来,加工贸易业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流程精简优化、信息化系统应用升级,便利程度不断提升,对企业的自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特整理了加工贸易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能够以案为鉴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单耗管理基本概念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单耗遵循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的原则。在近年监管中,企业涉及该业务的问题主要有单耗申报不准确或未如实申报等,典型案例如下。

1.案情简介

某塑胶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报告,该司保税料件塑胶粒盘盈140余吨,涉及货值26万美元,盘盈因加工工艺改进等情况产生。经海关核实确认,企业因改善工艺等导致保税料件盘盈情况属实,未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因企业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盘盈保税料件继续纳入监管。

2.相关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法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主动披露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构成违规行为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64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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